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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2 條

  1. 1.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2. 2.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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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主要針對債務人財產中存在的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進行了相關規定: 1.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上述權益者,法院會依法給予別除權,即將這些權益除去,讓債務人的財產被清算管理人所處理。 2. 有別除權的債權人可以不依照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不過,清算管理人在必要時可以將別除權的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變賣,透過出售所得的價金來扣除相關費用後清償債權。此外,清算管理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囑託相關登記機關塗銷原本對該標的物的權利登記。 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一家公司在經營期間對一筆貸款存在抵押權,並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清算管理人別除了該抵押權,並將抵押物進行拍賣,以清償能從該抵押物出售所獲得的價金來清償債務。最後,清算管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該抵押權的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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