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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2.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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