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3 條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未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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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3 條規定,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可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作為清算債權來行使他們的權利。然而,如果債權人沒有按照清算程序申報債權,則不在此限。 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並不在上述的文本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對於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和解釋,除了上述的文本之外,需要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正式法規文件或相關解釋性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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