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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80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有關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意旨,於必要時選任管理人為之,不宜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以達事權統一之效

主旨

各地方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有關清算程序之執行事件,於必要時,得選任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事宜,不宜逕囑託其他法院執行,請 查照。

說明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2 條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從而,為處理分配應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法院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意旨,斟酌事件之性質及繁簡程度,於程序進行中認有必要時,得隨時選任管理人,以避免介入當事人之私權爭執。又既已選任管理人,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之執行,即應由管理人自行為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不宜再囑託其他法院執行。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80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有關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事宜,依消費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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