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或轉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回復原狀者,由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之。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受益人或轉得人在符合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或第22條第2項的情況下,需要由監督人或管理人提出回復原狀的要求。 根據該條例,當受益人或轉得人符合條例第21條第1項或第22條第2項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向監督人或管理人要求回復到原本的狀態。例如,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受益人或轉得人的權利遭受了損害,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據本法條提出請求,讓他們回復到原本的狀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