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有擔保之債權人在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的債權,除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否則不得行使其權利。而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2項,債權人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後未能受償額將被列入更生方案,如果數額尚未確定,則由監督人估定,並依更生條件在確定後受到清償。此外,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3項,在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估定金額有爭議時,應遵循本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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