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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擔保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2.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3.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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