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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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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擔保
之
債權人
,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
債權
,
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依
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債權人或
債務人
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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