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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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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擔保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2. 2.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3. 3.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有擔保之債權人在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的債權,除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否則不得行使其權利。而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2項,債權人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後未能受償額將被列入更生方案,如果數額尚未確定,則由監督人估定,並依更生條件在確定後受到清償。此外,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3項,在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估定金額有爭議時,應遵循本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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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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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