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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