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證債權人之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應依監督人或管理人估定之金額,行使表決權。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1 條,當一個普通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受償額未確定時,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該保證債權人可以根據監督人或管理人估定的金額,行使表決權。這表示當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受償額無法確定時,他們可以參考監督人或管理人所估計的金額,來行使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所擁有的表決權。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保證債權人在程序中獲得適當的參與權利,即使債權受償額尚未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