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無優先受償之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法院在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對於債務人財產中由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除非根據更生或清算程序,否則無權享受優先受償。這段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清算程序的公平性,並避免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優先取得償債的權益。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可以舉出一個與這段法條相關的範例是,當一位消費者債務人在開始清算程序後,若其財產中存在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其他債權人在清算程序中不可以選擇性地行使其權利,而是需要根據法院的裁定來處理這些債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