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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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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移轉命令,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當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時,針對執行債務人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若法院已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則應停止強制執行。換句話說,當債務人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債權人對於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除非依照更生或清算程序,否則不能行使其權利。 這意味著如果債務人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其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債權人才能根據法院裁定來行使其權利。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個人進入更生程序後,他的工資因此受到法院裁定的保護,債權人不得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取得未清償的債權部分。這確保了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得到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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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