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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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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於
債務人
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有
第九條
情形者,不適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之
債權
表,不適用修正後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
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
損害賠償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總額,應就據以發生之本金債權分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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