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1條: 1.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或者存在第九條所規定的情形,本條例不適用。 2. 根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的債權表,不適用修正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 3.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金錢債務不履行所引起的損害賠償、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的總額,應該根據相關的本金債權進行分筆計算。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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