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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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