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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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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若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已經成立的有優先權的債權,除非根據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否則不得行使其權利。這意味著在該債權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無法單獨對該債權進行處理,必須在清算程序下進行權利行使。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清算程序開始後,若存在一個在清算程序開始前已經成立的有優先權的債權,該債權人將無法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單獨行使其優先權。

相關函釋 1

  • 債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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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