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若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已經成立的有優先權的債權,除非根據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否則不得行使其權利。這意味著在該債權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無法單獨對該債權進行處理,必須在清算程序下進行權利行使。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清算程序開始後,若存在一個在清算程序開始前已經成立的有優先權的債權,該債權人將無法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單獨行使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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