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這意味著經營收入和資產將被用於清償能力的財團,以確保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清算程序開始後獲得了某個營業收入,這個收入應該歸屬於清算財團,以用於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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