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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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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者,準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7-1 條,如果有適用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的情況,則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該第七十九條,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終結後,當事人可以藉由申請再次審查的程序,將原先的清償計劃修改為其他形式,證明新的清償方式將對債務人的生計與生活有更好的保障。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提供更多的彈性和機會來解決債務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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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7-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者,準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