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者,準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7-1 條,如果有適用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的情況,則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該第七十九條,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終結後,當事人可以藉由申請再次審查的程序,將原先的清償計劃修改為其他形式,證明新的清償方式將對債務人的生計與生活有更好的保障。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提供更多的彈性和機會來解決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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