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對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當有利害關係人對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爭議時,參照本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和第5項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該條例第36條,當財團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須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 優先支付執行費用及其他支出,包括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之費用。 2. 其次支付利息。 3. 最後支付本金。 此外,如果其他債權人擁有抵押權或其他優先權,且他們支出了執行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之費用,他們可以在債務人清償時優先受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消費者債務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的案件中,有多個債權人參與執行並支付了執行費用,根據該條例,他們可以先於執行債權人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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