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8 條
- 1.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 3.第一項情形,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應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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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規定了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若在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法院應依管理人的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如果追加分配是在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之後進行的,則仍可以進行追加分配,并且可以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在第一項情形下,清算程序尚未進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則應繼續進行該程序。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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