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9 條
-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3.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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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9 條共有三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清算財團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費用和債務,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聲請或根據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二項規定,法院在做出上述裁定之前,應該給予管理人和債權人提出意見的機會。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的裁定不能上訴,且應該公告。根據這些規定,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如果清算財團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和債務,法院可以終止清算程序,並給予管理人和債權人發言的機會,該裁定不能上訴且應該公告。 參考資料可能為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相關的司法解釋,判決書或裁定書。這些文件應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案例來支持對該法條的理解。然而,由於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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