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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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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9 條共有三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清算財團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費用和債務,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聲請或根據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二項規定,法院在做出上述裁定之前,應該給予管理人和債權人提出意見的機會。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的裁定不能上訴,且應該公告。根據這些規定,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如果清算財團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和債務,法院可以終止清算程序,並給予管理人和債權人發言的機會,該裁定不能上訴且應該公告。 參考資料可能為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相關的司法解釋,判決書或裁定書。這些文件應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案例來支持對該法條的理解。然而,由於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即無繼續進行無益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二、終止清算程序,影響債權人之權益甚鉅,有關清算財團之財產狀況,管理人知之最詳,法院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前,自應使渠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於為第一項裁定前,已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渠等之程序權業獲保障,為利於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明定該裁定不得抗告。惟該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0960608 制定)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即無繼續進行無益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二、終止清算程序,影響債權人之權益甚鉅,有關清算財團之財產狀況,管理人知之最詳,法院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前,自應使渠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於為第一項裁定前,已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渠等之程序權業獲保障,為利於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明定該裁定不得抗告。惟該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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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9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