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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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