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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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0條規定,當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109條的規定進行清償。如果有關於清償的爭議,則應將款項提存起來。根據這項法規的解釋,管理人在終止清算程序後應該支付已確定的債務,但若有關於清償款項的爭議,這些款項則應該提存起來,等待進一步的裁定。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及其他相關解釋性文件,以了解法律的宗旨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
立法理由法院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因該裁定不得抗告,故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終止時即告確定,茲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於清算程序中,原應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清算程序終止時,上開費用及債務如尚未受償,以及利害關係人對上開債權有爭議部分,宜定其處理程序,爰設本條,明定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有爭議部分並應提存之。
- 第一百零九條條文
- 提存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9 條條文
(0960608 制定)
法院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因該裁定不得抗告,故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終止時即告確定,茲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於清算程序中,原應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清算程序終止時,上開費用及債務如尚未受償,以及利害關係人對上開債權有爭議部分,宜定其處理程序,爰設本條,明定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有爭議部分並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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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