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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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 2.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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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根據該條例的解釋,管理人在完成最後分配後,必須向法院提交報告,詳細說明分配的情況。 第 2 項規定,法院接到管理人的報告後,應即作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這表示法院必須根據管理人的報告來做出結束清算程序的裁定。裁定的內容不得抗告,並且應該公告之,使公眾得知清算程序已經終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3 條,管理人完成最後分配後應向法院提出分配報告,法院則應根據報告作出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這樣的裁定是不得抗告的,並且應該依法公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能夠順利結束,並且使其結果能夠公開透明。透過向法院提交報告和作出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可以確保管理人已經完成了最後的分配工作,並且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得知清算程序已經結束,從而維護各方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時,清算程序即可終結,宜課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報告之義務,俾法院為清算終結之裁定,爰設第一項。 二、清算財團之財產既經最後分配完結,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設第二項,明定法院接獲管理人關於分配之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三、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惟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 不得抗告名詞
一、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時,清算程序即可終結,宜課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報告之義務,俾法院為清算終結之裁定,爰設第一項。 二、清算財團之財產既經最後分配完結,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設第二項,明定法院接獲管理人關於分配之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三、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惟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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