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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6 條

  1. 1.關於清算債權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2. 2.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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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6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這條規定表示在清算債權時,如果有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可能導致分配過程延遲。管理人可以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應金額,並把剩餘財產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以確保分配的進行。 2.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債權人的住址、辦公地點或營業所發生變更,而沒有向管理人提出通知,管理人可以把應該分配給他們的金額提存起來。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6 條的文字來進行釋義,根據最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管理人在清算債權的過程中確保分配的順利進行,並適應債權人地址變更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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