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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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6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這條規定表示在清算債權時,如果有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可能導致分配過程延遲。管理人可以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應金額,並把剩餘財產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以確保分配的進行。 2.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債權人的住址、辦公地點或營業所發生變更,而沒有向管理人提出通知,管理人可以把應該分配給他們的金額提存起來。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6 條的文字來進行釋義,根據最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管理人在清算債權的過程中確保分配的順利進行,並適應債權人地址變更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立法理由一、清算債權經管理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於裁定確定前,如致分配有稽延之虞,為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先行分配於其他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管理人實施分配時,恐因債權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未向管理人陳明,致無從知悉其所在,而未能交付分配金額之情形,為期程序迅速進行,並保障上開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項。
- 債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陳明名詞
一、清算債權經管理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於裁定確定前,如致分配有稽延之虞,為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先行分配於其他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管理人實施分配時,恐因債權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未向管理人陳明,致無從知悉其所在,而未能交付分配金額之情形,為期程序迅速進行,並保障上開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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