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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清算債權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2.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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