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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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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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5條的規定,附有停止條件的債權或將來行使的請求權,如果在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的三十日內還不能行使,則不能被加入分配。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行使他們的請求權,否則他們的請求權將被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例子:假設一個消費者欠了一筆錢給一家公司並且向該公司提供了一個擔保品作為保證,根據合同規定,這筆債務的還款只有在消費者的經濟狀況改善之後才需要支付。消費者咨詢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機構並進行了債務清理程序。在清理程序開始後30天,消費者的經濟狀況並沒有改善,所以他無法行使債務的還款請求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5條,這筆債務的請求權不能被加入分配。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立法理由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其條件如遲未成就,或其一定之行為事實遲未實現,債權即不得行使之,如仍予保留,並列入分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明定其標準時點,以杜爭議,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 債權名詞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其條件如遲未成就,或其一定之行為事實遲未實現,債權即不得行使之,如仍予保留,並列入分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明定其標準時點,以杜爭議,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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