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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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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5條的規定,附有停止條件的債權或將來行使的請求權,如果在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的三十日內還不能行使,則不能被加入分配。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行使他們的請求權,否則他們的請求權將被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例子:假設一個消費者欠了一筆錢給一家公司並且向該公司提供了一個擔保品作為保證,根據合同規定,這筆債務的還款只有在消費者的經濟狀況改善之後才需要支付。消費者咨詢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機構並進行了債務清理程序。在清理程序開始後30天,消費者的經濟狀況並沒有改善,所以他無法行使債務的還款請求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5條,這筆債務的請求權不能被加入分配。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立法理由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其條件如遲未成就,或其一定之行為事實遲未實現,債權即不得行使之,如仍予保留,並列入分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明定其標準時點,以杜爭議,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其條件如遲未成就,或其一定之行為事實遲未實現,債權即不得行使之,如仍予保留,並列入分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明定其標準時點,以杜爭議,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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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5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