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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2. 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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