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4 條
- 1.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 2.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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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4條的規定: 1. 對於附有解除條件的債權,在進行分配時,倘若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則應該將其分配額提存。 2. 若附有解除條件的債權,其條件在最後的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的十天內未能達成,而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擔保,則可以免除擔保責任,並且返還其所提供的擔保品。 相關範例: 根據台灣消費者委員會的資料顯示,在實際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若附有解除條件的債權在分配時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則根據該法條之規定,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將分配額提存。另外,在某個案例中,當事人已提供了擔保,但在最後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的十天內未能達成解除條件,依照該法條的規定,該當事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並且取回所提供的擔保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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