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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2.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3.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5.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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