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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3 條

  1. 1.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2. 2.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3. 3.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4.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5. 5.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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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的規定: 1. 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這項規定表示,在債權表公告後的翌日起算,三十天後即可開始將清算財團的財產分配給債權人。 2.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根據這項規定,管理人在進行分配時應該製作分配表,並在其中記載分配的順位、比例以及方法。 3.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根據這項規定,分配表應經法院的認可並進行公告。 4.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如果對於分配表有異議,異議人應該在公告之翌日起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5.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這項規定表示,對於提出的異議,法院將根據情況作出裁定。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假設某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過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制作了分配表,但某個債權人對分配表內容提出了異議。該債權人應在分配表公告的翌日起算,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之後法院將對此異議進行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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