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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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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8條,各地方法院在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的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提請經本院核准後選任。 根據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法院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事件時,有權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例如,若某個法院辦理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覺得有必要選任一家法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提請該法院核准後選任該法人。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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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8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