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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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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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法人想要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符合資格: - 其登記已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 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 未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的保證金給各個法院。但根據第三、第四、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的金融機構則不受此限制。 - 有過信用不良紀錄。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人在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時具有必要的資格和信譽。如果法人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能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例如,如果一家法人的登記已被主管機關撤銷,則該法人不符合被選任的資格。另外,如果一家法人的實收資本額只有新台幣十億元,未達到最低要求的新台幣十五億元,則該法人也不符合被選任的資格。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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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