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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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或更生程序後,如果依據該程序的執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需要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來處理該事件,法院可以徵得該債務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同意後,來選任該金融機構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二條第一款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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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