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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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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或更生程序後,如果依據該程序的執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需要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來處理該事件,法院可以徵得該債務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同意後,來選任該金融機構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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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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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