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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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選任法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則選任的程序應依照《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辦法》的規定進行。同樣地,如果法院根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撤換了原本的監督人或管理人,並認為有必要選任法人擔任新的監督人或管理人,也應遵從這個辦法的規定。 範例:例如,法院在處理一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時,認為有必要選任一個法人作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根據《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辦法》第2條的規定,法院必須按照這個辦法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選任。
- 法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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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