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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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