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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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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 2.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有權隨時命令監督人或管理人就清理事務進行報告,並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法院在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或根據法院的職權下可以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然而,在撤換前,法院應給予監督人或管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例如,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就清理事務進行報告。此外,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如果債權人會議決議或法院認為必要,法院可以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給予監督人或管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債務清理程序之機關,均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且法院於必要時,得隨時命監督人或管理人為其執行職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爰設第一項。   二、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時,應賦與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爰設第二項。

  • 債權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債務清理程序之機關,均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且法院於必要時,得隨時命監督人或管理人為其執行職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爰設第一項。   二、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時,應賦與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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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法院得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