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7 條
- 1.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2.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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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有權隨時命令監督人或管理人就清理事務進行報告,並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法院在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或根據法院的職權下可以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然而,在撤換前,法院應給予監督人或管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例如,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就清理事務進行報告。此外,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如果債權人會議決議或法院認為必要,法院可以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給予監督人或管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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