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6 條
-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 2.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 3.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4.法院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5.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 6.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亦未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除別有規定外,有關監督人或管理人之職務,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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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的內容,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也可以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的擔保。監督人或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定之,并享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關於法院選任法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辦法,由司法院制定。如果法院命令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但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則相關的程序將由司法事務官負責。如果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但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也未命令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話,除非有其他規定,否則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職務將由法院負責安排。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為基礎,在消費者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任命監督人或管理人來監督和管理清算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是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法院可以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適當的擔保。關於監督人或管理人的報酬,法院會根據情況進行定奪,並給予其優先受清償的權利。如果法院選擇了法人作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具體的選任辦法是由司法院來制定的。如果法院沒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或者沒有命令司法事務官來執行清算程序,則該職務將由法院負責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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