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 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