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8 條
- 1.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 2.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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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監督人或管理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執行職務,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2. 監督人或管理人如果違反前項義務導致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過程中,任命的監督人或管理人有責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辭任。如果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了這個義務並導致利害關係人受損害,則需要負責賠償損害。例子可能是,在債務清理過程中,監督人或管理人突然辭職,導致利害關係人無法適當保護自己的權益,因而受到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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