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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2. 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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