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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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法院在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對清算財團的財產進行變價,可以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的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的法人擔任管理人。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 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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