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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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存之有價證券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者,於其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物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如僅執行提存物之一部分者,提存所及代庫銀行應先準用第五條第一款後段規定,辦理寄存證分割作業。
- 2.指定之帳戶為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於參加人處開設之拍賣帳戶者,代庫銀行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於核對寄存證後,應通知集保結算所。集保結算所於收受通知後,應辦理轉帳,並於完成轉帳後,通知代庫銀行及拍賣帳戶之參加人,由代庫銀行及參加人辦理轉帳登記;集保結算所於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 3.指定之帳戶為拍定人於參加人處開設之帳戶者,代庫銀行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於核對寄存證及拍定人提示之完稅證明後,應通知集保結算所。集保結算所於收受通知後,應辦理轉帳,並於完成轉帳後,通知代庫銀行及拍定人帳戶之參加人,由代庫銀行及參加人辦理轉帳登記;集保結算所於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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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7條的規定,提存的有價證券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後,提存機構在將提存物撥入執行機關指定的帳戶時,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指定的帳戶。如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只執行了部分提存物,則提存機構和代庫銀行應先按照第5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進行證券分割寄存操作。 根據參考資料中最新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指定的帳戶可以是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在參加人處開設的拍賣帳戶,受到代庫銀行接獲轉帳通知函後,代庫銀行應核對寄存證後通知集保結算所。集保結算所接到通知後,應辦理轉帳並通知代庫銀行和拍賣帳戶的參加人,由代庫銀行和參加人辦理轉帳登記。同時,集保結算所也應該在下一個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如果指定的帳戶是拍定人在參加人處開設的帳戶,則代庫銀行接獲轉帳通知函後,應核對寄存證和拍定人提示的完稅證明,然後通知集保結算所。集保結算所接到通知後,應辦理轉帳並通知代庫銀行和拍定人帳戶的參加人,由代庫銀行和參加人辦理轉帳登記。同時,集保結算所也應該在下一個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參考資料: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法務部法制局
- 提存名詞
- 行政執行機關名詞
- 扣押名詞
- 核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後段條文
- 參加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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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