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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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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向法院有所聲明、聲請或陳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當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或相關人向法院做陳述時,可以使用司法狀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根據該規則的要求進行。這表示在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陳述文件時,應該遵循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的規定使用司法狀紙。根據資料相關的例子,尚未提供與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有直接關聯的例子。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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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2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向法院有所聲明、聲請或陳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