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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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當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或相關人向法院做陳述時,可以使用司法狀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根據該規則的要求進行。這表示在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陳述文件時,應該遵循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的規定使用司法狀紙。根據資料相關的例子,尚未提供與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2條有直接關聯的例子。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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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