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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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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處所後,不記載其住所或居所。
  2. 2.法院為定管轄權及其他必要情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不公開訊問之方式,調查前項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住所或居所,並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3. 3.前二項規定,於陪同出庭之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並認有保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以保護其人員或被陪同人安全之必要者,準用之。
  4. 4.前三項規定,於依法以言詞陳述時之筆錄代書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依法保密他們的住居所,或者如果有危害他們安全的虞,可以明確指定代收人或者記載送達處所。 2. 法院可以為了確定管轄權和其他必要情況,在聲請或者法院自行行使職權的情況下,以不公開訊問的方式調查上述當事人或關係人的住居所,並將調查筆錄和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3. 前兩項規定可準用於陪同出庭的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情況,并認定需要保密其姓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以保護該人員或者被陪同人的安全。 4. 前三項規定在依法以言詞陳述時之筆錄代書狀中適用。 這些解釋依據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3條的內容進行。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之虞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聲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訊問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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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3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或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