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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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依法保密他們的住居所,或者如果有危害他們安全的虞,可以明確指定代收人或者記載送達處所。 2. 法院可以為了確定管轄權和其他必要情況,在聲請或者法院自行行使職權的情況下,以不公開訊問的方式調查上述當事人或關係人的住居所,並將調查筆錄和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3. 前兩項規定可準用於陪同出庭的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情況,并認定需要保密其姓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以保護該人員或者被陪同人的安全。 4. 前三項規定在依法以言詞陳述時之筆錄代書狀中適用。 這些解釋依據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3條的內容進行。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之虞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聲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訊問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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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