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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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4條,家事事件的書狀應使用A4尺寸的紙張,並以中文直式橫書的方式書寫。該條例並明確指出書狀的格式可以使用格式一或格式二,但必須依照相應的格式進行製作。以下為格式一和格式二的範例: 格式一: 家事事件書狀 事項: 當事人名稱: 法定代理人(如適用): 主文: 事實舉證: 法律依據: 理由: 聲請事項: 格式二: 家事事件書狀 原告: 被告: 共同參與人(如適用): 事項: 主文: 事實舉證: 法律依據: 理由: 聲請事項: 這些範例提供了書狀的基本結構,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填寫相應的內容。這些書狀應該以A4尺寸的紙張製作,並以中文直式橫書的方式書寫。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法規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反請求名詞
- 聲請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
-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5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6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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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