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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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家事非訟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
- 2.家事非訟事件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 3.家事非訟事件之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狀者為未委任非訟代理人之自然人、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非訟代理人,其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其他拘禁處所或安置、強制住院中等,致不能為之。 二、使用司法院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書狀例稿。 三、無礙於程序之進行,並經法院同意。
- 4.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家事非訟事件之書狀者,宜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 5.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宜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 6.法院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爭點整理或其他依法得命提出之書狀者,得指定其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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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書狀規則》,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在書狀中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照格式記載書狀內容,法院可以拒絕接受該書狀的提出。這意味著在處理家事事件時,當事人在提交書狀時必須使用司法狀紙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記載內容,否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該書狀。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內政部法制局,2018年11月15日修訂。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適名詞
- 非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釋明名詞
- 拘禁名詞
- 逾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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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