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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3.20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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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處所後,不記載其住所或居所。
  2. 法院為定管轄權及其他必要情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不公開訊問之方式,調查前項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住所或居所,並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3. 前二項規定,於陪同出庭之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並認有保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以保護其人員或被陪同人安全之必要者,準用之。
  4. 前三項規定,於依法以言詞陳述時之筆錄代書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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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除法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
  2.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訴訟事件或案號使用。
  3. 前二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請求或合併審理時,準用之。
  4.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以書狀就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追加、變更、反請求聲請暫時處分者,在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審理前,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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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之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家事非訟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
  2. 家事非訟事件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3. 家事非訟事件之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狀者為未委任非訟代理人自然人、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非訟代理人,其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其他拘禁處所或安置、強制住院中等,致不能為之。 二、使用司法院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書狀例稿。 三、無礙於程序之進行,並經法院同意。
  4. 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家事非訟事件之書狀者,宜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5.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宜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6. 法院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爭點整理或其他依法得命提出之書狀者,得指定其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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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 A4 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宜黏貼於 A4 尺寸之白紙上或折疊成 A4 尺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3.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