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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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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 A4 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宜黏貼於 A4 尺寸之白紙上或折疊成 A4 尺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2.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家事事件書狀規則》,這些規定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的實施日期則需要參考具體修正公布的情況。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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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6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