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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

  1. 1.遠距審理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法院端。
  2. 2.前項傳送回法院端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其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者,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及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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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11 條規定:「遠距審理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