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11 條
- 1.遠距審理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法院端。
- 2.前項傳送回法院端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其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者,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及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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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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