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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0

  1. 1.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攝影、錄音、錄影或播送。
  2. 2.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播送;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播送者,審判長應命其停止該行為,並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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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庭名詞
  • 宣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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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攝影、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