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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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