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9 條
- 1.法院行遠距審理時,應注意遠距端有無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並得命遠距端移動鏡頭或以其他方法檢視,確認無未經許可之他人在場或見聞、傳送遠距審理之聲音及影像。
- 2.遠距端或陳述人不依前項指示辦理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法院得不開始或中止遠距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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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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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