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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3

  1. 1.法院行遠距審理前,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並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當及其通聯狀況。 二、遠距端能否配合並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對使用遠距審理之意見及有無提供可即時連繫之通訊方式。 四、陳述人之身心狀態、語言能力及使用遠距審理設備之能力,能否有效參與程序。 五、陳述人所處環境,有無影響其人別確認、人身安全、自由陳述,或其他妨礙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等情事。 六、陳述人為未成年人者,其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能否不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影響。 七、能否符合處理程序不公開之目的。 八、有隔別訊問必要時,能否確保隔別訊問之目的。九、陳述人與其程序代理人、依法陪同之人或協助溝通之專人士間,能否自由溝通;如陳述人之人身自由拘束時,拘束處所能否協助提供。 十、其他影響程序進行或不適當之情事。
  2. 2.前項各款事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程序監理人提出建議,或請書記官、法官助理、程序代理人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瞭解。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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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院行遠距審理前,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並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設備是否適當及其通聯狀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