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下合稱陳述人),其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遠距審理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必要時,得以該設備進行審理、訊問或調解。 二、主法庭:指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 三、延伸法庭:指主法庭外,在同一法院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 四、遠距端:指陳述人所在之延伸法庭、遠距端機關(構)及其他行遠距審理之處所。 五、機關(構):指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並同意協助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學校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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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適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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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