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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家事事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下合稱陳述人),其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遠距審理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必要時,得以該設備進行審理、訊問或調解。 二、主法庭:指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當處所。 三、延伸法庭:指主法庭外,在同一法院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 四、遠距端:指陳述人所在之延伸法庭、遠距端機關(構)及其他行遠距審理之處所。 五、機關(構):指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並同意協助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學校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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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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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