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4 條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回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