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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4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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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聲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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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4 條規定:「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