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6 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視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回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視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