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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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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授權
書記官
於進行遠距
訊問
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其依
第三條
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惟
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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