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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7

  1. 1.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為機關(構),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書記官應併予辦理登記作,同時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
  2. 2.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法院端應先行與遠距端協調,並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
  3. 3.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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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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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