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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2

  1. 1.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書狀、證人之陳述書狀或鑑定人鑑定書與結文,以及其他家事事件文書(以下合稱家事事件文書)進行傳送,接收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電信傳真設備。 二、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三、電子郵遞設備。
  2. 2.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用之家事事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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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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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