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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書狀、證人之陳述書狀或鑑定人鑑定書與結文,以及其他家事事件文書(以下合稱家事事件文書)進行傳送,接收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電信傳真設備。 二、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三、電子郵遞設備。
  2. 2.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用之家事事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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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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