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6.17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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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書狀、證人之陳述書狀或鑑定人之鑑定書與結文,以及其他家事事件文書(以下合稱家事事件文書)進行傳送,接收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電信傳真設備。 二、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三、電子郵遞設備。
-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適用之家事事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之規定。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及收受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及收受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依收文程序辦理。
-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家事事件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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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