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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5 條
- 1.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可供家事事件文書之收受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得以該設備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但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
- 2.前項情形,傳送方及接收方應分別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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