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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7 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或關係人姓名、傳送方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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