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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8

  1. 1.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之接收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該文書之首頁資料對收受之文書內容,並將收受之年月日時、接收方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等資料併收受文書首頁,回傳傳送方,其格式如附件二。但因傳送方原因致無法回傳者,不在此限。
  2. 2.未依前項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回傳,如接收方承認曾收受文書,或可證明接收方已收受者,仍發生文書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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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名詞
  • 名詞
  • 可證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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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之接收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該文書之首頁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