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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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